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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3-03-03 14:45:56

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家在因其行为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或者因卷入刑事诉讼,致使企业家自身丧失人身自由,企业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和重创、甚至经营全面溃败。

刑事法律风险的特点

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最致命的风险,这也是刑事法律风险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就是严峻性。除了严峻性的特征外,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征还有隐蔽性、潜伏性等。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其存在于企业设立、运营、终止的整个过程中,在风险还未被激发出来时,很少有企业家能够识别,几乎伴随企业成长的始终,甚至像滚雪球,企业家只有在风险爆发时,才能够想到找办法去控制,这个时候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在风险处于隐蔽、潜伏期间时,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对其进行精准的识别并予以控制。

高发类型

企业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定义

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二)要点解析

1.构成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3.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

案情概要:自绵阳旻山公司成立至201511月期间,被告人向×、白××带领各自团队到公园、市场、小区等人口集中的地方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头讲解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还本付高利息、股权投资,邀请有投资意愿的群众参加公司为吸引群众投资准备的会议、宣传活动等,并以多个项目为名,以居间服务的方式吸收231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60万元,后将其中的12880025.50元汇入了湖南旻山总公司指定的由朱×(另案处理)所控制的相关个人账户。截止案发,绵阳旻山公司尚未归还225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683759.30元。

法院认为:向×、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结果: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集资诈骗罪

(一)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要点解析

1.构成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该罪行为的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

案情概要:刘志国与被告周立志等人以实体店购物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宣传“利姆币”项目、“外宝购”项目和“环球积分”项目,宣称购买商品可以获得利姆币和积分等,利姆币和积分可以获得返利,并可以享受现金分红,推荐他人参与项目还可以获得额外积分返利,返利可以提现。周立志在该项目中发展会员进行销售,贩卖消费券,获利2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志以及刘志国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立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企业结算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定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要点解析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具有虚开行为,便构成犯罪,没有“数额”“情节”的限定。

2.虚开行为包括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三)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三:

案情概要:被告人周仲根伙同被告人肖伟、崔及富、赵艳霞、肖飞、石可新、商玉仙等人,通过向代办公司购买公司资质的方式,多次前往地国税机关领取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或按票面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15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3920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共计6665万余元,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法院认为:周仲根、肖伟、崔及富、石可新、赵艳霞,被告人商玉仙、肖飞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仲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可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商玉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虚开发票罪

(一)定义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刑事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行贿罪

(一)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要点解析

1.不正当利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2.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实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3.财物

4.常见的行贿方式:“馈赠”、“感情投资”,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或“手续费”多次,小额分期贿送。

(三)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只是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四:

案情概要:沈某在担任芜湖市宜居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邵显常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后被告人邵显常在一次投标中,请托盛某关照,承诺如中标则送给其中标价1%的“好处费”。盛某同意后,利用职务之便,为邵显常做出投标报价,在评标中给予帮助,使得邵显常顺利中标该工程二标段。之后被告人邵显常和沈某成立了一家公司,邀请了时任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副主任盛某加入。此后,沈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承接了多个项目的业务。之后,为感谢沈某在其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并希望此后继续得到沈某在其他方面的关照,同时为了兑现盛某帮其中标项目而答应给予的好处费(约150万元),被告人邵显常购买了四套房产,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居,分别送给沈某和盛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显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价值人民币5390984元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邵显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立功和退款情节,其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邵显常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要点解析

1.数额较大

2.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立案标准

追诉起点(“数额较大”):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

(一)定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要点解析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便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客观方面包含以下二种行为,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皆可构成本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400万元以上的。

5.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6.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7.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的。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

案情概要:被告人殷刚与李某串通,利用李某在某热电有限公司任出纳,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由李某多次挪用该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交由被告人殷刚,被告人殷刚通过某材料有限公司托收、由他人贴现等方式赚取贴票费,借款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被告人殷刚与李某共计挪用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490万元,至案发,尚有57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刚与他人串通,共同谋划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刑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殷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合同诈骗罪

(一)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要点解析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

2.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三)立案标准

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六:

案情概要:被告人申海峰指使被告人刘振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与三家公司签订合作办理汽车质押借款协议后,将申海峰购买的二手机动车过户登记在90余人名下,利诱上述人员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资料,采取一车多次质押申请借款的形式,向上述三家公司套取借款资金共计人民币3838.18万元,由申海峰用于购车等个人消费。被出借方发现后,申海峰将部分质押车辆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机动车登记本借款、过户转让或藏匿,给三家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海峰、刘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申海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何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控制源头——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士

刑事法律风险已经存在,就要对其进行控制了。聘请一位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顾问既能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又能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专业的刑辩律师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到以下事情: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在第一时间前去会见,并与办案机关积极进行沟通,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第一时间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刑辩律师会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抓住黄金救援37天,争取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即使企业家已经被批准逮捕,刑辩律师也会及时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刑辩律师能够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就是否应该起诉发表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

内部合规——建立健全合规制度

专业律师顾问可以帮助企业:

建立健全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刑事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